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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9年6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承诺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2019年9月1日

我2019年6月进入一家公司工作,承诺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2019年9月1日签定的正式劳动合同,但公司截止5.15只缴纳了2019年12月份和2020年1月份社保。2019年9月-11月工资中没有扣除社保缴纳费用中个人承担部分,但在2020年2月份工资中扣除了个人承担部分,3月、4月工资还没有发放而且2019年还扣押一个月工资作为押金也未发。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我要离职承担责任吗?需要怎样维权?谢谢!
提问时间:202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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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您可以直接去申请仲裁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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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您好,现在离职的话是否有责任可以怎样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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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可以直接仲裁,要求补发全部拖欠工资,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补偿金。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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