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规定员工离职需提前2个月说,如果老板不同意就要扣除当月工资和赔偿,但是我在这个月1
劳动合同中有一条是规定员工离职需提前2个月说,如果老板不同意就要扣除当月工资和赔偿,但是我在这个月17号提出离职,告知老板2020年2月17号再走,但老板说还是要扣除我一个月的工资和赔偿和高温假的钱(高温假的钱由来 是2019年8月我们放了10的假900块钱,这900块钱在发工资的时候发了,但如果离职就得还给她。我们是教育机构) 想问这个合同条款合理吗?如果要给赔偿损失,这个损失是工作中的还是离职后的赔偿损失?在工作中是没有做错过什么,也没有什么赔偿的,在该机构没有任何的培训。
提问时间:2021-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