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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里以冒充暑假工为由罚款3000,我写回家上学离职,可厂方不结工资,还要扣3000,我换理由重新申请可行吗?

我从中介公司那边进来一个厂,厂里不招暑假工的,签的合同里面说冒充暑假工,经发现罚款3000,而我离职时写的申请理由是回家上学。我写这个理由是最简单好批的,结果就闹成暑假工不结工资,还要扣3000,然后我就在想,理由我是写着回去上学,但迟工之后我不去上学,而我重新申请一次,理由换一个,这样子的话厂里还可以以我为学生工为理由扣我3000元吗?同时不让我走吗?
提问时间:2021-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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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好,可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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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厂方这边会说你写着这个理由迟工,不就是在告诉人家自己是暑假工吗?当初进来那天说过不招暑假工,你用这个理由来迟工,我这边是有权利告你的,那么这种情况申请劳动仲裁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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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保留证据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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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那边就拍下我辞工书上的那个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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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种情况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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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投诉这边什么呢?法律这东西我搞不懂,这边还想以这个回家上学这个理由来告我呢,然后罚款3000,那我这样子不就白费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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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八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和第十六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关于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除在规定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合的1至5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用人单位未按《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订立劳动合同,即招用后故意不按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赔偿劳动者损失” “造成劳动者工资收入损失的,按劳动者本人应得工资收入支付给劳动者,并加付应得工资收入25%的赔偿费用”等,根据上述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即使未与劳动者签定合同,也不能任意扣发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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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可这边签的劳务协议书里面有说到你是做暑假工的话,经发现,按照这边的公司规定要罚款3000,那么这样的话我以上面的那个理由去投诉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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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约定与法律冲突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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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也就是说,那我过几天再去迟工的话,厂方这边再以我是暑假工为理由而要扣3000块钱的时候,那我是不是就可以按照上面那个劳动法申请劳务仲裁了吗?对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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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的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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