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空白。现公司以经营困难等理由
劳动合同中月工资以不低于地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甲乙双方对工资的其他约定:空白。现公司以经营困难等理由,在未征得职工同意的情况下,单方面将本人实领工资从5000元降低到3000元,并连续三个月按此发放职工劳动报酬。请问:1、公司认为只要不低于劳动合同中地方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随便降低职工工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 2、公司这样能否认定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本人原5000元实领工资有银行交易明细证明,是否构成实际工资?如果构成实际工资,公司降低职工工资是否要征得职工同意? 请您给予专业的回复,并能说明理由!谢谢
提问时间:2021-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