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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赡养协议中未履行义务,遗产分配是否合理?——以故苏某家庭案例为例

以故苏某(女)有二儿三女。十余年前因年是以高并且有摔伤,导致盆骨附近骨裂无法自理。儿女开始赡养义务。儿A因患有脑血栓,儿B不在本地,女B丈夫有疾病,女C家中照顾两个孙子。均无时间赡养老人。后经过协商,80%-90%时间赡养义务交由女A完成,若因女A有事外出时,其余子女接替完成。老人工资不高协商后,所有未赡养者向赡养老人者提供每人每月300元补助。儿B因老人有基本工资拒绝提供每人每月300元补助且基本不去看望老人,直至老人故去。老人故去后,对遗产进行评论分配。每家获得2万余元。因儿B未履行义务。实际赡养人女A对这部分钱扣留。未对儿B分配。作为日后老人祭祀等家庭开支。现儿B要求分配是否合理?
提问时间:202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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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儿B对母亲的遗产有继承权,可以要求分配,但是因为其没有履行300元每月补助,女A有权扣除后再给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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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元每月费用。所有子女以缴纳近十年。若按300元*12月*10年。约为3万6千余元。以高于老人遗产2万余元的数额。若要求儿B清偿是否得到法律支持。现儿B其女儿。以擅自处理遗产为由。起诉实际赡养人。我该使用何种法条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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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赡养人。是否有权处理老人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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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如果女A有证据证明每月300元是子女们协商一致的,都同意给付的,那么该主张36000会得到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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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女A不是擅自处理遗产,遗产继承是子女们共同决定的,也已经进行了继承,没有给儿B是因为他没有履行给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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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儿B不同意缴纳外,其余子女及其家人。均能证明每月300元这件事情。请问金律师,此情况在法条中,是否涉及。是否适用于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如上述事件,实际赡养人带为分配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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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适用这一规定的,儿B应该不分或者少分,实际赡养人与其他子女共同分配遗产的行为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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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未履行赡养义务儿B起诉实际赡养人女A。私自处理遗产。不会被法律支持。因为儿B未尽赡养义务。实际赡养人有权利把应分配部分作为赡养费扣除。并有权利要求其补缴纳剩余部分。是否是这个道理?最后一个问题。除上述民法典外。还有没有其他法条适用于本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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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这个道理,没有别的法条了,适用这条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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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好的。感谢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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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客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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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对不起我想起个事又。1.如何界定是否履行赡养义务。未缴纳前往费用,是否有法条认定为未履行赡养义务的情况。2.实际赡养人在分配遗产时。未通知未尽赡养义务人。是否会被法律认为是违法。有没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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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需要根据事实来认定,比如其他子女的证明,邻居的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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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一般不会认定违法的,即便认定违法也没有什么后果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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