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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是堂兄弟关系,当时合作建立养殖场是没有合同的,施工时A一起施工,建成后B是老板,雇佣A的夫人当工作人员,然后拖欠工资,只给三分之一,就说就真多,然后后面政府的补贴到A账户,A按分成个垫付分批次全部现金方式给B,因为A没有登记什么时候给多少,然后B一致咬定某次款项没给,在最后一次付款给B时,扣除B为付给A夫人管理人员应得的工资,剩下如数给了b,这么做是否合理?B拖欠工资已经产生雇佣关系,是否可以申请仲裁付双倍工资,。看起来复杂,但是两方实质上已经两清,但是b因为可能不记得a付款给他,刚好a没登记什么时间给,现在b咬定没结清,像这种起诉A会胜诉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