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110网首页>精选法律咨询>刑事辩护

A和B发生争吵,B叫人来,来的人打人时用钥匙做凶器击打A的头部,刺穿A头部形成三角口,司法鉴定构伤口

A和B发生争吵,B叫人来,来的人打人时用钥匙做凶器击打A的头部,刺穿A头部形成三角口,司法鉴定构伤口得深部构不成轻伤的,请问B叫来的人用钥匙做凶器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提问时间:2021-08-18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即时法律咨询-法律微网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您好,没有构成轻伤的话,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交流头像
用户
请问该怎么维护A的合法权益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可以诉讼维权啊!
交流头像
特邀律师
图片信息,仅本人和当事人可见
没有更多数据了~

相关咨询
咨询相关专业律师
更多张家口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咨询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