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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产期员工,4月9号生的宝宝,合肥产假是158天,产假是到9月7号结束。我的劳动合同是今年的7月2

我是产期员工,4月9号生的宝宝,合肥产假是158天,产假是到9月7号结束。我的劳动合同是今年的7月20号到期,签的是3年。公司在7月底关门了。还没有注销营业执照。公司打电话跟我沟通等我拿完生育津贴再解除劳动合同和注销公司。但是没有跟我提到赔偿的事情。我问了以前的同事,人事表达的意思是可以去北京分公司上班,如果拒绝就做不赔偿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哺乳期员工是不是应该申请经济赔偿,是赔偿3个月工资还是6个月工资(2n)?如果公司拒不赔偿,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吗?如果公司注销营业执照,劳动仲裁要怎么提起诉讼?
提问时间:2021-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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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应当支付一倍的经济补偿金,另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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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代通知金也是公司必须支付的吗?如果我申请劳动仲裁的话是可以申请n+1的对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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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没有提前30.天通知的话,需要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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