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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史某等9人成立友好合伙企业,用于购买商帮公司的股权。陈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史某等等为普通合伙人

陈某、史某等9人成立友好合伙企业,用于购买商帮公司的股权。陈某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史某等等为普通合伙人共出资900万元。成立之后,史某联系丁某,希望丁某向合伙企业出资,为普通合伙人。丁某签署入伙协议,并向合伙企业出资100万元,合伙企业变更为注册1000万元,丁某占比10%。2019年,丁某偶然在查询工商登记信息时发现,十个合伙人中已经退出了8个,只剩陈某和自己两个人,并且原来合伙企业注册的1000万元,也变更为了注册资金180万元。原来史某等人签署了退伙协议,变更了注册资金,并拿走了820万元。。讨论:·丁某能否拿回自己的款项。
提问时间:202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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