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有限公司购房125.79平方米,合同交房是2018年4月30曰,而实际接房是2019
本人在*****有限公司购房125.79平方米,合同交房是2018年4月30曰,而实际接房是2019年3月25曰,延期交房328天,我将房产公司告上发庭,于2019年12月6日收到法院判决书,法院判房产公司应向我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以房总价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年利率计算赔328天违约金,而我的合同上明确写出,出卖人按曰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4的违约金,我就觉得和合同不附,如果不服,应在15日内上诉,我想上诉,蠃的机率大吗?为啥不按合同赔付,能给点建议吗?我是否上诉,谢谢
提问时间:2021-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