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给甲方承建了一个钢结构厂房。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施工期间,有一批钢材型号偏小。但甲方在当时施工期
我公司给甲方承建了一个钢结构厂房。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在施工期间,有一批钢材型号偏小。但甲方在当时施工期间也未要求我们停工或者更换,而是让我们继续施工。现在工程完工已经两年多了。他们也已经实际投产使用接近2年了。在这期间,他们也不和我们验收。也不付我们剩下的工程款。就以有一批钢材型号偏小为由不付工程款。我们双方签订的合同,也明确了钢材的型号。但合同内约定了一条,“在工程竣工后乙方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在3天内应组织相关人员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及合同约定对本工程进行验收,否则视该工程验收合格。”因为偏小的钢材是主钢结构,他们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我们是否会败诉
提问时间:2022-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