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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9.1与托管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押一付一,每月提前15天交房租 ,签订之前已与业务员说明只住三个月,业务员说由于公司只能签一年的合同,可代为转租,如果转租不出去押金便不退,合同签订时采用会分期付款,10月中下旬告知业务员别忘挂转租,现未有人看房,且网上无转租信息,联系托管公司取消网上下个月自动扣款。但其说如果不住可直接拒绝交款,但只能住到11.20。我晚于合同入住时间9.1号后几天入住的,因为托管公司的原因未能按时入住,现交了三个月的房租却只让住两个半月不退押金,且其说如果到了期限不走就会将东西清理出去,请问租户是否有权赶我走,且如果只住三个月是不要押金即可还是按合同说的赔两月房租?
提问时间:2021-1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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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向对方发函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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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除了发函是否还有其他维护个人权益的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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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就是通过法院诉讼解决。函件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具体可以点击头像查看联系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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