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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屋租赁,2019年签订的是两年的合同,租金一年一付,2019年付的租金,到2020年3月31号

门面房屋租赁,2019年签订的是两年的合同,租金一年一付,2019年付的租金,到2020年3月31号截止,但租客要求降房租租金没谈拢,所以现在放弃续租,我想与他签合同解除协议,我在我的合同下面写了一句话~本合同自2020年3月31日起解除,租金已付至2020年3月31日止,然后双方签字,请问这样是否具有法律效益?如果对方不愿意拿出他手里的那一份合同,我应该怎么办?像这样的的合同租赁解除,还有什么注意事项?
提问时间:2021-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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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已经终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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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因为这个租客,心眼比较多,怕之后有合同上的纠纷。他说他不继续租了,之后我们就贴了招租广告,但是因为房子是到3月31号截止,有以下两个问题咨询您:1.如果有别人租我们的房子,并且我们在3月31号之前去与别人签订租房合同,那是不是就是我们违约了?因为毕竟我们与原租客签的是两年的合同,只是他还没有把下一年的钱给我而已,可不可以理解成我和他还在合约期内?2.如果我像这样写完合同解除这句话,并与她签完字之后,我是不是就可以放心的租给别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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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担心的太多了,只要他搬走了,就意味着放弃合同了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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