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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年房屋动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租赁人是姐姐的名字,(当初是租赁房)2000年姐姐买下了这租赁房

1996年房屋动迁,房屋拆迁安置协议租赁人是姐姐的名字,(当初是租赁房)2000年姐姐买下了这租赁房,签了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房屋承租人或受配人是姐姐的名字并有承租人或受配人与同住人的签名盖章,本户人员情况表有父亲的名字,公有住房出售合同购房人是姐姐,房地产证是姐姐的名字。母亲在2011年去世父亲刚去世,现在兄弟提出要把父母这一部分房产作为遗产来分割。请问兄弟是否可以以继承人的名义来继承父母这部分的房屋遗产,有什么法律依据吗?谢谢!
提问时间:202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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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继承。1、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应向公有住房出售单位办理认购手续,预付手续费100元(不购房时不予退还),领取购房用的有关统一表式资料。  2、职工家庭在购房前必须协商一致,确定购房人、职级人、工龄人,签订《职工家庭购买公有住房协议书》,并由单位出具《工龄证明》和《职级证明》。  3、售房单位根据职工家庭提供的证明等文字资料,按照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规定,核准后把有关信息输入电脑,计算出职工家庭购房款及相关费用,经购房人确认和选择付款方式后,由售房单位与购房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并由购房人支付定金1000元。  4、购房人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持《购买公有住房付款凭证》和现金到售房单位的开户银行(指定的建设银行)付款。  5、购房人付款后,由售房单位向购房者出具《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  6、由售房单位为购房者代办申领《房地产权证》手续,购房者应缴纳土地收益金和超面积部分房款的契税。  已购公有住房职工家庭购买新套配的公有住房时,新配房购房款和原已购公有住房退房款均由新配房产权单位,以套配当年的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同口径计算,退房款由配房单位以转帐支票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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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有的人说我兄弟无法起诉,即是起诉了也会驳回起诉,因为房产证是姐姐的名字房产的归宿权是姐姐的,不存在遗产分割的问题。而且说上海市在2016年出了一个文件在2016年以前发生的房产纠纷一律不在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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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没有这个说法。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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