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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青岛黄岛买了一套房子,是2016年12月23日支付了70万(20万的定金,50万的首付)签订购房合同的,当时卖方的房产证还没有下来,是2017年底才下来的。但是2017月3月15号青岛颁布了限购令,房子只能在2019年底过户。最近卖方见房子涨价,就急着催要尾款8***元,还威胁说,根据政策限购可以解除合同,不支付我的违约金。请问律师,限购前三个多月签订的合同难道也被政策限制作废了?我的70万被卖方白白使用了一年吗?还有两年才能过户,我现在该不该给他尾款?如果给该怎么写补充协议才能保障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