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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合同中未注明代理人,房产证持有人非卖方本人,是否构成欺诈?

你好,我之前在一家房屋买卖中介公司签订一份二手房买卖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是买方、卖方与中介公司。在合同中有代理人一栏未注明有代理人的存在。签订合同一个多月后,看到房产证的持有人非卖方本人,我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合同。但对方在我提出主张后出示了一份委托(产权人与卖方之间的委托),我想请教一下,这种情况是否构成欺诈,谢谢!
提问时间:2021-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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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可以代理的,有委托就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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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在我提出撤销合同之前,对方并没有告之我,合同中也没有注明代表或者委托关系,也不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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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当时是欺诈,但后来修正了,就是在判决前是可以通过修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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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我觉得自己上当受骗,想主张因欺诈导致重大误解,撤销合同(存在欺诈、重大误解不是属于可撤销合同么),并且在我提出这个主张后,对方才给我提供了委托,为何事先不提供并且不在合同中的代理人一栏注明?我能因此主张撤销合同么?如果可以,能找到相关法律依据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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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就是新房,起诉时没有商品房销售许可,但是在判决前取得的,这样的合同都有效。你这样,只要在判决前有授权,那样合同是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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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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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可以参照适用这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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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现在是二手房买卖,明明对方是在我主张欺诈并且要求撤销合同后,对方才补了个委托,但对于我,之前一直不知情的情况下,(对方在合同中有一栏代理人也不注明的情况下,)我认为对方是存在欺诈行为的,也不能因此主张撤销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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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样要求法院不会支持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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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导致合同当事人分别持有的合同文本内容有出入的原因复杂多样,不能据此简单地认定合同某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欺诈的情形。合同一方当事人如果据此主张对方当事人恶意欺诈,应当提供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案例检索:中国*银行*市*支行与湖南**管理有限公司、长沙市*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载《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9年第1期,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07)民二终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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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判例可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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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裁判摘要:*公司以其持有的借款合同与*行*支行提供的借款合同部分内容不一致为由,主张*行*支行和*公司存在恶意串通,故意隐瞒“借新还旧”的重要内容,骗取*公司提供担保。*公司提出*公司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时将合同原件加上“借新还旧”字样,以帮助*行*支行向*公司主张权利。但从常理看,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主体应当是抵押人,而不是债权人,且本案证据显示,*市国土资源局《业务受理回执单》上明确记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的是*公司代理人“丁利”,*公司作为被代理人应当对代理人的行为承担责任。*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实债权人*行*支行参与办理了抵押登记行为,其关于*行*支行故意欺诈的主张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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