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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出租合同中明确规定损坏应及时维修,对方要求承担费用是否合理?

房子出租半年,在第三个月期间厨房的进水口出现沙眼并且渗水,在房屋出租合同中明确指出: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其房屋的使用性质,更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必须爱护房内设施,如有损坏应及时维修,否则照价赔偿。对方以自己的人道主义要求强行要求出租房承担费用,这样合理吗?
提问时间:2021-06-01
律师与用户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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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有约定按照约定是合理的。事实承租方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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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没有,只是更换水管的龙头出了200元,承租房的意思是他出屋的房子在租房期内灯坏了都由他来出钱修理,意思是所有的易损易坏都要我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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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他说他也是房东,以自己的人道主义来规范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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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不是,原来设施有问题,那出租方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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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人道主义来规范,那没根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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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我移交的时候均无问题,已经使用三个月出现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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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移交时都检查了吗,包括水管砂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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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移交都使用了三月了,才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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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是谁更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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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承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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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那有证据证明是承租方更换的是可以要求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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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你们双方协商不错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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