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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上市公司的财务系统,由于销售回款基本为银行承兑汇票,而还贷款付工资税费要大量的现金,收回来的承兑汇票是地方性银行,这些银行开出来的承兑信用度低,公司开户银行不予贴现,只有找外面的私人贴现,每次都是出纳邀请私人到公司来对接,对方报贴现成本,然后把款打到公司账户上,而后出纳用网银转出电子承兑汇票,财务总监再用网银复核转出。私人贴现成本很高,而且因为所知私人贴现单位少,没比价。私人单位贴现后,回单位拟来承兑转让手续费协议邮寄至公司,其中有很多总经理没签字。现在请问这中间出纳,财务部长,财务总监会承担什么法律责任?会不会界定为玩忽职守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提问时间:2021-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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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这个问题是公司要跟开户银行沟通,避免找私人贴现。要看你们这么做是谁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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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财务系统都知情。出纳先找银行贴,银行不贴现,他就找私人贴现了。可以说是自上而下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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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要出具书面的文件,而不是默认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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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户
没有书面决定,但是这个操作过程,财务总监是参与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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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总监参与,但并不代表公司事后不追究。一般财务人员是授财务总监的要求这样去执行,所以一般财务人员是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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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扣没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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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没有拿回扣,那就是人员撤职或降职的问题。普通财务人员一般无须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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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不会是有什么渎职罪?失职罪?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毕竟贴现成本高于银行贴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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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邀律师
财务总监不属于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监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所以不会涉嫌玩忽职守罪
没有更多数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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