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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人员调动与降职管理规定
  (一) 目的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人员的调动与降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人员调动管理
  第二条 调动的定义
  禺动是组织内平行的人事异动,既没有提高职位、扩大调动人员的权力和贡任,不增加薪金。
  第三条 人员调动的原则
  人员调动必须符合人事管理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1.符合企业的经营方针;
  2.符合相关的人事政策;
  3.提高员工任职能力,做到适才适用。
  第四条 人员调动的实施依据以上原则,凡屑下列情况的,企业应对员工实施职位调动;
  1.配合企业的经营任务;
  2.调整企业结构,促成企业员工队伍的合理化;
  3.适合员工本人的能力;
  4.缓和人员冲突,维持组织正常秩序。
  (三)人员降职管理
  第五条 降职的定义
  降职即从原有职位降到较低的职位,降职的同时意味着削减或降低被降职人员的地位、权利、机会和薪金。所以,降职实际上是一种带有惩处性质的管理行为。
  第六条 降职的原因
  大多数情况下,下列情形可对员工进行降职处理;
  1.因为企业机构调整而精简工作人员;
  2.因为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调任其他工作又没有空缺;
  3.应员工要求,如身体健康状况不好不能承担繁重工作等,而对员工降职;
  4.依照考核与奖惩规定,对员工进行降职。
  第七条 降职的程序
  降职程序一般是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送人事部门,人部门根据企业政策,对各部门主管提出的降职申请事宜予以调整,然后呈请主管人事的上级核定。凡已经核定的降职人员,人事部门应以人事变动发布通告,井以书面形式通知降职者本人。公司内务级员工收到降职通知后,应于指定日期内办理好移交手续,履任新职,不得借故推诿或拒绝交接。
  第八条 降职的审核权限
  依据企业人事管理规则,审核权限一般按以下核定:
  1.高层管理人员的降职由企业最高管理者裁决,人事部备案;
  2.各部门主管人员的降职由人事部提出申请,报总经理核定;
  3.各部门一般管理人降职由用人部门或人事部提出申请,报经理审核,由总经理核定;
  4.一般员工的降职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报人事部核准。
  第九条 降职的薪金处理
  降职时,其薪金由降职之日起重新核定。凡因兼代职务而加发的职务津贴,在免除兼代职务后,其薪金按新的职务标准发放。
  第十条 附则
  如果被降职的人员对降职处理不满,可向人事部提出申请;未经核准前不得出现离开现职或怠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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