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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裁定准予执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报告
  __________人民法院:
  你院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作出(_____)_____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依法宣告 ________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在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召开的________破产还债第一次债权人 会议上,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_____家,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会议着重讨论了清算组提出的清算报告和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投票表决,通过了(或多次讨论未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未通过的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集体企业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46条、第247条)之规定,特提请你院裁定准予执行清算组提出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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