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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一、住院病员死亡后均应召开死亡病例讨论会。
  二、凡死亡病例,一般应在死后一周内召开,特殊病例应及时讨论。尸检病例,在得到病理报告后进行,但不迟于二周。
  三、讨论会由科主任或带组医师主持,科室全体医护人员参加,必要时请机关及有关科室参加。主管医师报告病史,与会人员分析讨论,主持者归纳小结。讨论内容包括:诊断、治疗、护理及抢救经过,死亡原因及工作中的不足和经验教训,是否争取尸检等。
  四、讨论会指定专人记录并整理,书写死亡讨论记录,经科主任审查后,归入病案。
  五、科室必须建立死亡病历讨论记录本,如实记录讨论内容,由专人负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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