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本准则订定利润中心有关之基本精神,组织原则,管理方式,资产划分及酬金分配等基本事项。
第二条 本公司推行利润中心制度,旨在激励员工发挥自动自发精神,工作益加勤奋,俾使全体股东获得更多之投资报酬,出力员工获得合理之酬金,借以提高乐业之精神而加速公司之成长与发展。
第三条 利润中心制度之推行,各企业部均须制定必须达成之年度盈利目标,施以分层负责,其能发挥各级人员个人之潜力于极限,以收个别经营之效,更须注重整体管理,俾能发挥以公司为主体之团队精神。
第四条 凡本公司所属单位人员,均依本准则制订各项业务之执行标准。
□组织原则
第五条 本公司所属单位依产品类别分成若干企业部,以企业部为单独盈利之利润中心。依董事会之决策,驻会常董之方针总经理之指示及董事会分配之盈利目标营运该中心所属资材,执行盈利活动。
第六条 企业部设经理负责各该部投资之营运及业务之经营。
第七条 企业部下视固有业务之情形分组,课(必要时设之),各设主任、课长,依企业部经理之命,执行各项业务活动。
第八条 公司设管理部,支援各企业部之经营,下设
1.总务
总务组处理全公司有关杂务。
人事组统一掌管全公司有关人事资料考勤,招聘并支援各部人力之协调。
公用组设电机、机械、维护等课,对各部服务。
工业关系组负责对外关系及广告之推动。
2.财务
会计组分设帐务、成本、资料等课,统筹掌管与记载各类帐务结算外,并按月提供各企业部资产负债及盈余,损益等经营分析所必需资料及经营绩效。与各部之估算盈余核对。财务组掌管公司金钱,证券等统收统支,及协助各部之财务调度。股务组经办公司有关股务事宜。
3.厂务下设组课,办理有关工厂之一切管理庶务对外之公共关系。
□管理方式
第九条 总经理秉承董事长之命,驻会常董之指示,执行董事会决议之公司年度投资报酬率目标。
第十条 各企业部经理秉承驻会常董,总经理之命,指挥各该利润中心,负责执行各该部之年度盈利目标,并负责该部财务之经营,如不能达到所订盈利目标,应自请辞职或另调他职。凡具有上项情形另调他职之人员,其情形严重者,如曾使公司蒙受损失,其调职后应停止所有奖金及一切加薪之给与。
第十一条 以企业部为盈利单元,以其资产负债计算其损益。
第十二条 利润中心相互间物资之收交,人力之支援均视为内部交易以内部往来记帐,甲中心之索价高于外购价格时,乙中心得请求甲中心以外购价格让渡或外购之。
第十三条 各企业部为经营之所需,可经总经理之批准后,向财务组贷款,利息计算如下
1.各企业部根据公司规定使用资金范围如超用时以较高之利息计算。
2.各企业部之增添设备以年度计划为基准,不超出使用范围时即可节省利息并减低利润之负担。
3.配合企业部内营业计划实施向银行专案贷款,依原贷款利息拨该企业部使用。
第十四条 各企业部之现金均由财务组保管,内部交易以“内部往来”凭证行之。
第十五条 各企业部每月四日前列报各企业部前月之资产负债及损益估算送会计组核对,每三个月根据会计组核定之盈余作为发奖金之根据。
第十六条 管理部公用组维护单位,视为利润中心,对各部计价收费服务。
第十七条 管理部门之费用,由财务组列成预算分由各部依营业多寡之比例按月分摊之。
第十八条 各部除营业活动外,一切对外之承诺,签约及财务之借贷均由公司代表统筹办理,或委托各部负责人代表。
人事任免、调动、雇用、核薪及有关员工整体事宜均依管理部之统一规定并由管理部发布之。
□资产划分
第十九条 各企业部,均依下列方式分配资产与负债。
1.占用之固定资产。
2.占用之库存原料。
3.占用之成品及已完成未开发票之产值。
4.借用之预付工料款。
5.借用之周转金。
6.各部不需要之资产(设备)统归管理部管理,除成品外,非经总经理批准,不得自行变卖。
第二十条 各部为争取更多利润而必需新添设备时应根据第十三条 第二款办理,但如无年度计划,得拟定后呈总经理核准后购买,如该部现金不足欲从财务部贷款,亦须经总经理批准之。
□责任奖金之计算及分配
第二十一条 每三个月定期检讨各企业部业绩,凡业绩优良之各企业部均属已尽本身之责任,得另行加发责任奖金以资鼓励,责任奖金之计算及分配办法另订之。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经高阶层会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