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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殖业承包合同公证
  法律依据
  第一条 办理退耕还林(草)协议公证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申请与受理
  第二条 办理养殖业承包合同公证,公证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一)发包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理人资格证明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发包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发包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发包方对养殖场所的所有权或经营管理权证明文件;主管部门同意发包的证明文件,养殖场所的开发、建设、使用等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提交批准文件;发包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应提交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发包的决定;
  (二)承包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宝代表人资格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承包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承包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承包方具有承包经营养殖业能力的文件;
  (三)担保方是法人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及本人《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是其他组织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担保方是公民的,应提交《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其担保能力证明;用财产进行担保的,应提交产权证明并进行相应的抵押、质押登记,担保物为共有的,应提交共有人同意担保的证明。
  (四)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委托他人办理公证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五)拟申请公证的《养殖业承包合同》文本;
  (六)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他证件、证明材料。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登记,并将受理通知书发给申请人,开始建立公证卷宗:
  (一)该养殖业承包合同公证属本公证处管辖;
  (二)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本规范第二条规定;
  (三)发包方、承包方、担保方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
  (四)协议双方已就承包养殖业的有关事宜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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