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文规
登录        电话咨询
商业企业加班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公司各单位如因工作需要,主管人员需于办公时间外随时指派其所属员工加班,被指派者不得借故推诿。
  第二条 加班员工应于加班的翌日填报"加班报备单"并依序呈请批示,并凭之核发加班费。
  第三条 加班费以每3小时为半日依其基本工资核算,不足3小时或超过3小时者按比例折算。
  第四条 加班费于次月10日连同工资同时发放。
  第五条 下班后半小时起,且加班时间超过一小时以上者始准视为加班。
  第六条 主管以上人员及领有职务加给者,不可申请加班费。
  第七条 本办法如有未尽事宜,须呈请总经理核定修订。
相关企业文规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