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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与资遣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所称离职指公司与员工因故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况,它包括:辞职、自动离职、违纪辞退、非违纪辞退等。
  第二条 员工申请辞职,调离公司(合同到期不愿续签提前七天通知本公司)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本公司,公司在三十天以内(合同到期不愿续签七天内)给予答复,批准后,员工办理离职手续。
  第三条 员工未经预告或规定答复期内在公司答复前擅自离职,视为自动离职,该员工应向公司交纳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预告赔偿费,若致公司遭受损失的,依法追赔。
  第四条 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解聘(非违纪辞退)员工,由行政人资部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本人。
  1)因业务关系停工停业或转让时。
  2)因不可抗拒因素需暂停工作在一个月以上时。
  3)公司遇资产重组,产业结构调整,重大技术改造,重大业务和组织调整时。
  4)劳动合同因特殊原因无法继续履行,又无适当工作可供安置时。
  第五条 如属上述情形解聘员工,员工在接到通知当日内办理业务交接手续。
  第六条 公司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可即时告之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并不予资遣。
  1)合同期满公司不愿续签时并提前通知的;
  2)试用期不合格者;
  3)岗位要求提高后,培训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第七条 员工离职必须批准后方可办理工作交接,必须把工作交接清楚,将其保管、使用的公司用品退还领取部门。
  第八条 公司辞退员工具体的离职手续办理参见《辞退手续办理流程》。
  第九条 辞职员工具体的离职手续办理参见《辞职手续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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