奖惩条例
第一条 本公司的基本政策是:以行政和经济手段实施奖惩,鼓励先进、鞭策落后、激励员工的士气。
第二条 本公司根据奖励条件的程度给予计奖,奖励分为:
1.即时性奖励:如通报表扬。
2.阶段性奖励:如工作业绩奖、优秀员工奖、长期服务奖。
3.专项性奖励:如创造改善奖、最佳服务奖、最佳销售奖等。
4.具体细则和奖金额,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通报表扬:
1.品性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事务者。
2.拾金不昧。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4.在艰苦条件下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分阶段性给予奖励:
1.对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卓有成效者。
2.节约物料或对废物利用,卓有成效者。
3.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理得当者。
4.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5.发现职责外的故障,予以速报或妥善处理未造成损失者。
6.年度内五次月度考核优秀。
7.提前或超额完成任务,又无返修者。
8.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9.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10.维护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11.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第五条 本公司根据惩罚条件的程序给予相应惩罚,惩罚的种类有:
1)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违纪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处罚:罚款、赔偿经济损失。
3)以上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根据情形结合、挂钩。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警告。罚款100元/次:
1.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2.上班时,躺卧休息、进餐吃东西、撤离岗位、怠慢工作者。
3.因个人过失致使发生错误,情节轻微者。
4.不服从主管领导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者,予以记过:
1.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以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2.在工作场所喧哗、嘻闹,防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3.违反组织原则,在背后对公司同事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影响劳资关系。
4.工作中酗酒,以致影响自己和他人工作者。
5.未经许可携带外人入公司参观者。
6.不服从主管人员指导,屡劝不改者。
7.专人使用操作的仪器、车辆、工具,非使用人在未经许可擅自操作者。
8.同等级其它重大违反规定者。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者之一者,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资遣:
1.严重失职,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2.擅离职守、怠慢工作、擅自变更工作方法或违反相关制度规定,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3.假借职权贪污、营私舞弊、接受招待、回扣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4.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5.保管不善、损失、偷窃或侵占同事或公司财物经查属实者。
6.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7.殴打同事或相互殴打者。
8.在公司宿舍内赌博者。
9.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10.警告累计三次、记过二次者或严重违反工作规范及行为准则的。
11.无故连续旷工三日。
12.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13.伪造或利用公司印章者。
14.在工作时间干私人事物者。
15.故意泄露公司技术机密、商业机密,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16.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17.对上述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者,除承担经济损失赔偿,情节严重者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8.其它违反法令或规则规定情节严重者。
第九条 符合奖励条件的员工、集体,由所在部门提名并组织材料,经公司行政人资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给予授奖,并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公司媒体上通告,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条 对构成惩罚条件的,经公司行政人资部调查核实,报总经理审批,给予即时处理,书面通知本人,记入本人档案,在公司媒体上通告,并作为绩效考核依据。
第十一条 因员工本身工作素质和工作能力差又不构成惩罚者,工作不称职者,不属于惩罚范畴,按绩效考核管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