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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公司车辆的保管及有效运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车辆系指公司的客、货车辆。
  第三条 本公司的车辆由管理部管理,并指派专人负责保养。
  第四条 车辆应由专任司机驾驶,需由他人驾驶时,应善尽驾驶人责任。专任司机应每周实施定期检查及保养,以维持机件寿命,确保行车安全。
  第五条 车辆的有关证件及保险资料统由管理部保管,并负责一切违规费的缴纳及雄修。
  第六条 各单位需要使用车辆时,应事先填妥“派车单”,一式二联,经单位主管核准后交管理部调派。无“派车单”者,守卫得禁止出车。
  第七条 “派车单”应详填用途及装载品名、数量,但可以用“出货清单”代替。守卫人员应就单载品名、数量、规格与实际数相核对,若有不符,应即报请管理部处理。
  第八条 车辆进出厂应将“派车单”第一联交守卫签注时间,并得接受守卫查点车上装载物品,并需加注里程数。守卫于翌日将所有“派车单”转交管理部查核。
  第九条 无“派车单”擅自出车,或不接受守卫人员查点载货者,应予惩处。
  第十条 各单位派车交货、洽公时,应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车辆为运送公司商品及公务物品专用车辆。
  (二)车辆不得运载任何与业务无关的职员或物品。
  (三)车辆行前应特别注意安全检查。
  (四)车辆行车途中应特别注意安全行驶及遵守交通规则,若有违规罚款,由驾驶员负担。
  (五)车辆抵达厂商时,除妥善停置车辆外,应将“出货清单”交厂商点收,并将签认的单据妥为保管,于返厂时交有关单位处理。取货时应详细清点数量、规格后,方得签收。
  第十一条 司机根据“派车单”的资料于每日填报“行车日报表”呈主管审核并核对实际里程。
  第十二条 “行车纪录表”上所载里程数应与车辆里程表相符,不符的数应由司机负责缴纳差数里程的汽油费。
  第十三条 例假日或上班时间外车辆的使用应呈请管理部经理核准后始准调派。
  第十四条 经呈准的非公用派车,应负担使用里程3/公里的油资,由申请人于派车翌日连同行车执照、车钥匙一并缴交管理部,否则停止其以后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车辆驶回后应停放在公司指定场所,并将车门锁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呈总经理核准后公布实施,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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