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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上司命令为上司跑腿借公司DV,DV丢失后却由我承担责任合理吗?

受上司命令为上司跑腿借公司DV,DV丢失后却由我承担责任合理吗? 2011年底公司上司让我去前台借DV,我去前台以上司名义借到了之后立即交给了上司,随后DV一直在上司手里,期间没有任何关于借记的签名或规定;到了年假之后,2012年2月公司发现DV丢失,疑似失窃,即DV在公司内部丢失,且丢失时间不明。2012年5月公司要求我进行赔偿,而不对上司进行要求,这样合理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iaoma……(四川)
提问时间:2012-05-17 13:42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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