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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劳动纠纷,如何给自己维权?

劳动纠纷,如何给自己维权? 各位律师,您好!
     我现在被公司弄得身心疲惫,遇到一件劳动纠纷的事,请求各位指点迷津,现在来详细说下我的情况:
我所在的公司总部在北京,深圳这边是公司旗下的板卡研发中心,由于有高校性质,所以驻校,对学校内是一个科研实验中心,对外则是北京总公司的分公司。
我是在2005年5月8日进入这家公司,当时与这边负责人(罗主任)谈的时候,他承诺“工资是2800元(北京总公司财务),生活补助300元,以及无偿提供住房(俗称“房补”,算成人民币900元),以上两项补助都是在这边领导签核后,通过学校财务将钱直接划入房东和个人账户,当时我们双方都将这两项补助达成工资的一部分,因此,总的算起来我的总收入应该是4000,因此,由于有了这两项补助,我才同意进入这家公司的。但在当时的合同里并没有对收入做细详细说明,具体的数值也没有写,目前可以提供这两项说明的:是学校财务关于我们实验中心的出入明细(里面有每月给房东的房租,还有就是是每季度学校财务往我银行卡划入的生活补助)。
由于我的工作出色,敬业爱岗,05年年底,我被公司评为“优”,拿到了1.5倍的奖金。
2007年5月,我的合同到期,公司与我续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及到2010年2月15日到期),在续签的时候我要求增加工资,这边负责人说会想办法(实际上,从入职到2008年4月,3年工资未涨过)。
2008年4月,在新领导的争取下,我的工资由原来的3000加到4000,补助保持不变。
2009年5月开始,生活补助停发,
今年2月15日,我的合同到期,由于适逢春节放假,公司给的答复是顺延后续签(续签通知单于2月21日发给我了),我当时也就续签的问题,发邮件给人事处咨询,也签了 续签通知单(由于传真机坏,这边人事未发至北京)。但在这个时候,公司的新领导(张主任),明确说“深圳这边所有员工的补助取消,住房不再无偿提供,工资结构调整(实行 基本工资+考核工资),同时将工作地移至江苏常州”。对此项规定,深圳这边所有员工都表示不同意,理由是:当初谈工资的时候,之前领导都是将补助划定成工资的一部分,即,工资=北京财务每月实发银行卡内部分+补助,要求公司承认“补助是工资组成的一部分”这事,由于合同内没有对“补助”书面说明,公司领导拒不承认,为此,员工和公司闹得很不愉快。最后的解决方案是:补发所有员工所欠10个月的补助,并与其中的部分员工按N+1的赔偿方案解除劳动合同。由于张(主任)想让我留下来,为此,口头承诺5500,其中1500为基本工资,4000为绩效参考基线。由于有实际的困难(家里有宝宝,还有老人),我多次请求这两项补助不要取消,最终还是没有获得公司的同意,在此期间,我还是照常工作。
前天也就是2010年3月10日,张(主任)找我谈合同续约的事,这次续约的时候,我看到合同里规定的 劳动报酬 部分与之前的劳动合同发生了变更,增加了“甲方对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确定为每月1500   元;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业绩、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按照绩效考核办法确定”。 鉴于前面 补助 没有书面明确,以及绩效考核办法并没有发布出来,所以我要求将4000元的绩效考核基数加入到合同中(公司以统一合同为由,不予更改),我便提议“以附加合同或者在绩效考核办法中体现”。到12日上午的时候,未有答复,12日下午,我就续签的事,又去找这边负责人 张主任,提出“在绩效考核办法施行前,按照原有的合同续签,等考核办法实施后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这次,张(主任)明确答复“公司决定不与我续签劳动合同” 。
晚上的时候我出差回来,公司人事处给了我一份“不续约通知”(部分内容如下)
  
不续约通知
雇员 *** 与******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截至期限为2010年2月15日。
劳动合同终止,不再续约。
双方特此确认雇员的最终工作日为 2010 年[ 3 ]月[ 15]日,公司将按照相关规范向雇员支付以下费用:
1/ 公司支付给你补偿金税前数额为14000元;
计算方法:补偿时间为自2008年1月1日起至今共计2年3个月,工资标准为4000,补偿为:4000×(2+0.5+1);共计14000元;

2/ 公司支付给你2010年3月份已工作日的税前薪酬为2023元;
计算方案:4000/21.75×11=2023; 

3/ 你的保险将于2010年3月末终止;
补偿金以及工资扣除保险、所得税等个人承担部分之后,公司共计向你支付的金额为:15883.54( 元)
 
整个事情就是这样子,各位律师,我有几个疑问请教,
1、赔偿的工资标准是他上面说的4000,还是4000+300+900,亦或4000+300?    
    法律依据是什么?
 
2、赔偿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依据哪条?
 
3、合同到期之日(2月15日),据3月12日差不多快一个月了,按劳动法来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今天突然说不续约,是否超出了续约与不续约的范围,构成非法辞退?该如何赔偿?
     有啥法律依据?
 
4、“不续约通知”书上,我的最终工作日为3月15日,可以肯定的是 工作交接不可能在16日完成,如果推迟到20号,是不是应该给我算工资?
 
不知还有啥可以为自己争取的?
 
我觉得挺寒心的,我在公司呆了5年,跟公司渡过了最艰难的时刻,到头来公司却这样对我,连走也让我走得憋屈。
我实在没法去说,我现在也不想怎样,想拿到我应得的,毕竟5年了,多少有些感情,因此,请尽量帮我写写法律依据,我想在给公司高层协商的时候用得到。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ricard(广东)
提问时间:2010-03-15 2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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