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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阳法院违背法定法规,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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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8:17 悬赏 0 发布者:吕云龙 给我留言 地区:山东-烟台 回答:(1) 莱阳市人民法院与2011年4月18日立案,案件号莱阳民字(162)号,并与当年5月13日第一次开庭,第一次开庭被告没有到庭,后来与当年6月16日第二次开庭,原告证据充分,事实清楚。被告当庭全部都是说说的话,没有任何的事实和证据,法院本该在7月17日结案,不知道为什么从简易普通程序改为了普通程序,从简易普通程序改为普通程序,法律规定;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但是,莱阳法院的法官(李丽)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做,莱阳法院的法官(李丽)而是在2011年的9月30日通知了我,要我在2011年10月8日到庭开庭,不然后果自负。开庭时本来要有三个法官到庭,然而审判长王少峰和我说审判员周志金(后来判决书下来我才知道这个名字的)有事情等一会才能来,但是,直到开完了庭审判员周志金也没有到庭。请问这是为什么?
法院与10月17日进行了判决,法院并与10月20日邮寄给了我,我在江苏与10月23日就收到了判决书,而被告与2011年11月11日才收到判决书的,被告与2011年11月11日直接上诉到了烟台中院,莱阳法院并与2011年11月30日从烟台中院拿回了上诉状,法律规定;《第一百五十条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提出答辩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如果一时找不到被送达人的,可按第八十四条:“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为什么承办法官李丽到2012年1月9日我去了也不给我答辩状?
2012年1月5日我打电话给莱阳法院立案庭问一审 被告是否上诉了,是否交诉讼费了,立案庭的人告诉我说上诉人没有交诉讼费,因为上诉人的上诉状没有联系的方式,所以联系不到上诉人,立案庭的人问我知道不知道,我说你们法院的法官李丽知道的,我说那是你们法院的事情与我无关。国务院令第(481)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以上本人吕云龙都和承办法官李丽说了,我说法律都有规定,我说你为什么不给开生效给我,承办法官李丽说她不会开给我的。国务院令(481)号明文有规定上诉人已视为自动撤诉承办法官李丽为什么置之不理不开给我判决生效证明?
(1)
为什么一个承办法官(李丽)能视法律不顾?
(2)
为什么一个承办法官(李丽)能站在法律之上?
(3)
为什么承办法官(李丽)的‘权'大于国家的法吗?
(4)
为什么莱阳人民法院立案庭今天还给上诉人寄邮件,让我第一个星期?
难道法院不是讲法的地方吗?
难道法律是承办法官(李丽)说了就算的吗?
难道法院是承办法官(李丽)开的吗?
法律的尊严何在?无耻的承办法官(李丽)和莱阳法院请还受害人一个公道!
今年3月12日本人拿着法院的开给我的生效证明去申请了强制执行,但是,至今莱阳法院多没有给我一个答复.难道法院不是为人民服务的吗?再说我也交了3500元钱的,这些材料我也用快递在2012年1月寄给了王院长,我想这样的法院还有存在才必要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吕云龙(江苏-常州)
提问时间:2012-05-16 1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