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农村地基问题
农村地基问题 关于分用宅基地协议
原柯家小学舍<包括操场》于1989年由村出售给本村村民舒义华.柯顺兴,柯土根三户.现经三人互相协商和实地测量将全块宅基地三人分用.现分定前面由柯土根.柯顺兴两户.界限依柯高发屋后墙足为界向东17.20米为柯土根.柯顺兴两户后墙足基界.北面柯顺兴按原小学老屋后墙平直线对直为起足点.前面整块宅基地由柯土根和柯顺兴两户平均分用《中间留足道路》.柯土根和柯顺兴两户后墙足为界向东留2.40米宽道路.以路为界路西面为柯土根《南边》,柯顺兴《北边》两户宅基地路东面为舒义华宅基地。
今后建房如后面先建,前面后建,前面屋内地足基不能超过后面。
原老屋拆除翻建根据三户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商定于1995年10月底《农历》三户一起共拆除,任何一方不可以任何借口进行干涉阻扰。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以此为凭,不可翻悔,自订于之日起生效。
舒义华
柯顺兴
协商人:柯土根
柯寿华《干部》
柯炎财《干部》
在场人 李汝祥《乙方证人》
周樟奶《干部》
1992年.1月15日晚
于舒义华家
关于柯家小学校舍及操场出售农户建房协议
原柯家小学校舍〈座落柯家殿横〉共8间,因小学校舍以成危房需新建,由于村资金紧缺,将现8间校舍和操场全部出售给三户农户建房《旧屋三户建房时应拆除》。经协商村出售给舒义华,柯顺兴,柯土根三户建房。总计屋价为壹万零捌伯元,每户3600元。
现三户订立以下协议:
1.操场地基和旧屋屋基三户按现场划分分定不变,舒义华分得后面,界限按现义华围墙直线至柯汝德围墙边,原小学后墙基止。柯顺兴,柯土根分得前面,两屋平行。柯土根和柯顺兴两屋后和舒义华围墙相隔一米,柯土根和柯顺兴屋横相隔一米三十公分。三户各自出入。柯顺兴由柯汝德门口出入。
2.柯顺兴和舒义华两户于1996年10月底前拆除新建到各自位址。在柯顺兴建房时,柯土根旧屋西面墙拆除让柯顺兴建房,柯顺兴屋建好后柯土根原栋架在柯顺兴屋墙上到柯土根拆屋时止。
3.柯土根现住房屋《旧校舍》于2003年10月底前拆除。如柯土根提前建房,建好后一层后旧屋《校舍》必须全部拆除,拆除后旧屋归舒义华壹人所有《按原围墙对直》。
4.柯土根屋基上广播线在柯土根建房前由村负责迁移,一切迁移费用均由村负责。
5.舒义华南边操场角留路《按当时划定宽度》供柯土根和舒义华出入,路边《及路基》不可种植树木和建任何建筑物。
6.柯顺兴屋内地基高按柯顺兴自己墙足泥填平为止,不可到外拿泥填高。柯土根屋内地可比柯顺兴高2寸为准,不可加高。
以上协议一式三份,各执一份,依此为凭,不可翻悔。并按协议规定各自不可干涉。该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柯寿华《干部》
在场人: 柯炎财《干部》
依口总笔:周樟奶《干部》
订立协议人:舒义华
柯土根
柯顺兴
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日
以下一份可认为是不平等条约:原因是乙方柯顺兴正居住在原属于甲方舒义华建宅基地《东面旧校舍》,推翻前面合同不实行拆除,甲方因儿女渐长急需新建而导致以下让步之苦。
调解协议书
甲方当事人: 舒义华 住址或单位:柯家村
乙方当事人: 柯顺兴 住址或单位:柯家村
事由:相邻之间造房纠纷,《原柯家小学让给柯顺兴,舒义华场地》
一:舒义华新建房子西边墙的墙中《即4.15米处》离柯顺兴屋后间隔4米,其中4米处理如下:1.舒义华在离西边墙1.15米处做一围墙高度不超过1.20米,长度以舒义华屋边长相同。2.柯顺兴屋后也做一围墙间隔1.15米,高度不超过1.2米,长度以舒义华屋边西边长相同,两人围墙之间1.2空基归集体使用。3.舒义华以后在相邻之间4米处对直前面不准建任何建筑物或搭棚等。
二:舒义华的向前的原围墙保持原状,不准任意加高。
三:柯顺兴原屋拆除时间为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之前全部拆除,其屋基归舒义华建房使用。
此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各方概不复议。此协议甲、乙方各持一份,参加调解单位存档一份。
甲方:舒义华
乙方:柯顺兴 参加调解单位代表:方正才 舒正荣
姚友祥 柯炎财
徐永林
调解时间1996年12月23日
我方想在自家屋边〈西面〉建一卫生间,位置正是西边与乙方相邻的围墙外30公分处,因此乙方借此由一下条件:在其他空缺位置建一化粪池,而离甲方的围墙内就有一手工修起的一口井,之前建卫生间之前也是经过双方协商过的,从未提起要做粪池之类,只想了解此类事件有否胜诉呀?
在此感谢感谢了,问题的复杂性另全家不安,望请指点!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舒杭峰(浙江-衢州)
提问时间:2010-03-15 14: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