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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9条规定中“重大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刑法》第219条规定中“重大损失”应当如何计算? 《刑法》第219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这个重大损失应该怎么样来计算呢?我公司投入这个项目已近60万元,刚盼到要营利的时候,被对方盗取,这家公司用我们的技术以低价为客户发布广告,导致我们根本没办法开展业务!而且我们要开展全国代理,以及其它计划只能是取消了! 

这家公司是否够承担以上的担刑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yx86(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08-11-17 14:38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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