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砂石经营合同纠纷

砂石经营合同纠纷 二OO六年三月,新阳村村民委员会与肖建强和我签订了《新阳村下毛湾砂石生产经营承包合同书》,并由村委会主任吴正海担任法人代表。
在办厂过程中,由于新阳村委会拒不执行砂石生产经营合同书的有关条例,并一直蒙骗我至今,导致本人被迫停产,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为此,特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请求给予解决。
新阳村委会为兴办企业,设立砂厂,于二OO六年三月十八日由当时时任新阳村支部书记蔡大红向冯友海借用现金柒仟元整(7000元)用于办理砂石经营开采的各项证件。于二OO六年四月八日(公历)与肖建强和我协商合作办厂,并签订了合同协议。肖建强承包在母狗湾冯仕红的山林内、我承包在青杠林自家山林内开采,承包期限历时五年。可我刚开采两年半时间,今年三月十四日就被洋溪镇国土所以非法无证开采为由,下达了停产关闭通知书。而另外承包人肖建强的砂厂却未停产。按照合同中第四条中的第四款规定,我与肖建强系共同承包关系,在本人按合同中的条款履行合同的情况下,应与另承包人肖建强享有平等权利和待遇。在兴建砂厂过程中,我已投入了大量资金用于砂厂所需电器、机械、房屋、炸药库、等生产用具设备建设,现在突然停产,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为此,我认为:如果村委当初不为我办理相关手续,就不该与我签订合同书,更不应该收取我的承包费用。既然签订了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就应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除蔡大红以办证为由向我借款柒仟元(7000.00元)以外,我还按合同上交承包费柒仟陆佰元整(7600.00元),并承担了其间的叁仟元(3000.00元)罚款(此罚款交给了法人代表吴正海)。本人认为,村委是执行合同的机构,是砂厂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应为砂厂的停产承担责任,应我和肖建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现在应该怎么办?应该以哪种方式处理这个问题较好?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an645……(贵州-铜仁)
提问时间:2010-03-13 1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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