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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荒地合同矛盾以哪个为准

五荒地合同矛盾以哪个为准 我父1995年和县草原管理站签的10年合同,一次交缴承包费,当时没有那么长的尺子,就在合同上注明荒地面积的边界是四至水边,具体面积当时用车大概跑了一圈估算是35亩,当时每年都涨水也没什么收益,后来开发成耕地,2000年又和村委会签了25年合同,到2024年到期并交纳租金,今年村委会改选,现在村委会以实际面积不附为由某种原因,要另外让我们交高出当年很多的钱买多出的地,我想问,地的面积是以合同上荒地面积的边界是到水边为准,还是以35亩为准, 村委会有权利另行定价吗?
 注:如果按边界到水边算实际面积是多于35亩



下面是合同原内容大概:“五荒“土地使用权竞价承包合同

甲方:金城村民委员会。法人代表是尹国庆。

乙方:孙长才,陈明理,陈明德

第三条,甲方以承包方式将国有所有“五荒”资源使用权承包给乙方。按规划要求用途为柳通。
 
第四条 本合同规定承包的五荒资源位于上台子南夹信子,地块
 
编号35
 
面积3.0公顷(35亩)
 
第五条 本合同项下“五荒”资源范围边界及其界址点,由甲方和相邻单位(或个人)现场指界,乙方认可,并在界址表上相互签章
第六条 本合同项下“五荒”资源使用年限为壹拾年。时间以签字日起按完整日历年计算
 
第七条 本合同项下“五荒”资源使用权的承包金总额为人民币1050元
 
签定合同日期:1995年2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s0s123……(黑龙江-哈尔滨)
提问时间:2012-05-12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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