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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愤引起的人身伤害

民愤引起的人身伤害 山东济宁汶上县某村村干部在没有上级明确的批示,也没有办理任何砍伐、开采手续的情况下,强行砍伐村民的树木,然后开挖河沙,激起民愤。愤怒的村民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殴打了该名村干部,造成此村干部人身伤害。该村干部扬言要参与的全体村民全部打入监狱。该村村民已集体去当地上访可是信访办迟迟没有回信。请问这种情况下,我们村民应该怎样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愤怒的木瓜(山东-济宁)
提问时间:2012-05-10 1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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