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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试用期内,11月底向公司提出12月31日辞职并提交辞职信,

在试用期内,11月底向公司提出12月31日辞职并提交辞职信, 在试用期内,11月底向公司提出12月31日辞职并提交辞职信,公司12月2日通知不用上班和15月再结算一半工资;签订的劳动合同内其他约定:试用期内乙方以任何理由辞职,必须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申请,3天内未获批离岗的不发放任何工资,3天内获批离岗的结算一半工资,转正后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申请,在申请一个月内离职的,不得向甲方索要除基本工资以外的任何补贴和奖金,基本工资减半结算,未获批擅自离职的不予发放任何薪酬。入职接近2个月,公司未帮买社保。这条款是否合法?有没有可能拿回整月工资?有可能拿回整月工资的话,该通过什么途径拿回整月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多莉(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6-12-05 09:49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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