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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产转让纠纷

地产转让纠纷 2005年,某县国土部门挂牌出让某地块,原设计规划为别墅小区,出让期内有20多户按协议规定认购并交付出让金,小部分认购户口已经办理土地使用证。2008年,出让单位称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决定将该地块另转让给开发商投资开发,同时初步答应退回20多户认购户的全部出让金,并给予出让金款额的100%补偿费。
    直到2010年3月初,国土部门电话通知认购户办理退款手续,退回20多户认购户的全部出让金,并给予出让金款额约50%补偿费。补偿计算办法是:2006年至2009年4年消费指数总合的11.5%、4年出让金银行定期利息3.6%、另奖励3万元。
    大部分认购户认为补偿费太少,要求至少按100%出让金给予补偿。请问律师这样的转让方式是否合理?补偿办法是否合理?若行政复议或诉讼法院是否有优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黄强(广西-百色)
提问时间:2010-03-10 16:48
已有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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