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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逾期付款咨询

购房逾期付款咨询 我于2010年1月14日与开发商签订了购房合同(房屋所在地为山东),付款方式为银行按揭,约定2010年1月19日交清第一笔首付款,1月26日交清第二笔首付款,剩余房款60万为银行按揭,约定非出卖人原因不能办理按揭贷款,买受人必须于2010年2月6日前交清全部款项,否则视为逾期。
逾期60日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6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0%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
我在上海找的银行,贷款资料于1月18日交至银行。前二笔款项已按期付出,按揭贷款因国家调控银行至今还未放款。
请问律师,逾期60日是从1月14日开始算还是从2月6日开始算?我每天需支付的违约金是不是60万的万分之一?这个责任该由谁付?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迷路兔(上海)
提问时间:2010-03-09 2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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