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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起诉离婚,起诉状上表述了是闪婚、缺乏了解、无合好可能,第一次开庭女方也说没感情并同意离婚

男方起诉离婚,起诉状上表述了是闪婚、缺乏了解、无合好可能,第一次开庭女方也说没感情并同意离婚 男方起诉离婚,起诉状上表述了是闪婚、缺乏了解、无合好可能,第一次开庭女方也说没感情并同意离婚,开庭三次,一直就是为小孩抚养费有争议,现男方撤诉,女方立即起诉离婚,请问这次如果男方谎称有感情是不是不成立,可以调取前面的诉状和庭审记录为证据,法官自有判断,这次女方起诉后再开庭是不是能判离了?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糖糖(江苏-南京)
提问时间:2016-11-28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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