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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杭州中策有限公司、朝阳轮胎厂的职工在宿舍内六人喝酒引起一人死亡,物业公司和一块饮酒的职工应付那些责任

杭州中策有限公司、朝阳轮胎厂的职工在宿舍内六人喝酒引起一人死亡,物业公司和一块饮酒的职工应付那些责任 1012年4月23日朝阳轮胎厂的职工宿舍内六人喝酒引起一人死亡,先前死者在职工宿舍二楼52222房间下午6点多钟与李军(此人本在宿舍楼内居住)在一块饮酒,李军称两人各喝有3-4两酒,后来住在隔壁5210房间,分别是谢飞、杨希贵、袁通顺、童远平四人,把死者和李军叫过去六人一块饮酒,喝的酒是职工从家乡的高度散酒,六人一起饮酒到9点多才结束,死者回到自己的宿舍内未脱衣服斜身倒在自己的床上就睡觉了,到第二天2012年4月24日早晨6点钟左右发现死亡。
    死者房间内共住四人,期间房间内的其他三人均未发现死亡事件,并且有人称房间内当天晚上住着一个外来一女的,请问一块饮酒的五人和物业公司应付那些民事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xb5619……(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06 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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