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是否有权要求还房,或重签合同更改拆迁款,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是否有权要求还房,或重签合同更改拆迁款,要求政府赔偿损失? 我们和政府于2001年签了一份拆迁合同,在当年7月31号前拆除老房,如果到时不愿拆除,便由政府强行拆除,并且政府已经给我们在开发区划了地基,在政府的恳求下,我们平头老百姓什么也不懂,就听信了政府,本来拮据的我们为了配合政府的工作,硬着头皮,开始了修新房子,并向朋友借了些钱,还拖欠了拆料费用,由于政府不按规定,迟迟不给与我们拆迁费用,以至于我们曾因为经济问题被告上法庭,并且建房工程一度停滞,使我们家庭蒙受巨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我觉得这是政府的一种欺诈行为,胡乱地对老百姓许诺,然后不负责任。现在已经过了11年。政府依然拿着当年那张合同,说要按照当年的签定的拆迁款付钱,我们觉得太不公平了,是政府当年违约没有按时付给我们拆迁款。现在由于开发商的参与,所有的拆迁户都是由开发商拆除老房在原地重建后,还护主住房或是门面,我们房子现如今依然没拆,如果我们愿意付给政府,2001年政府所安置住房地基的地基购买费,我们是否依然享有和其他现在的拆迁户一样还房的权利?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彤桌D你(四川-南充)
提问时间:2012-05-05 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