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本人在2006年以房屋抵押消费贷款的形式抵押给银行,因个人原因在2009年卖给了甲

本人在2006年以房屋抵押消费贷款的形式抵押给银行,因个人原因在2009年卖给了甲 本人在2006年以房屋抵押消费贷款的形式抵押给银行,因个人原因在2009年卖给了甲,当时在跟甲的买卖合同中的约定是甲以商业贷款的形式来买的房子,当时给了我20万的首付款后我把房子就交付给甲使用了,后因甲的个人原因没有贷下来款,在因我房也以被财产保全查封了!后甲给我起诉到法院,判决是合同合法有效,各自应该履行合同中各自的义务!但是从那以后我也没有还银行的贷款,银行也给你起诉到法院,判决让我偿还银行的贷款和罚金,后又到执行庭。但是银行却找到甲,要求甲来替我偿还贷款,后又跟甲写了份合同并交到执行庭和我以调解结案!但是本人并不知道银行起诉到法院,也没有接到法院的任何书面文书,跟甲的偿还合同我也不知道!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坚持(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6-11-25 13:16
已有11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