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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了停车费,电动车丢了,物管该负起哪些责任。

交了停车费,电动车丢了,物管该负起哪些责任。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3月6日上午九点左右我下楼要骑电动车去买菜,走到停车点,却发现我的电动车不见了。立即询问了保安

,我便四下寻找,还是没能在小区内看见我的车。我更加确定我的车被盗了。保安叫来了监控室的管理员。调

了监控,由于小区的监控太少,加上是晚上被偷的。所以根本就看不清,只能看到我进来时的录像。小区的管

理员就说这事要等他们的主任过来才能跟我协商(那天是周六,主任要周一才上班)。我心想要那么久,而且

协商也不能解决什么问题,于是我决定报警。警察过来也,看了一下小区的情况,便把我带到警局做笔录,案

件备了案。
    到了今天,也就是周一3月8日。上午九点五十多分,我跟我老公到物管处找他们主任,主任的意思是,这

事情跟他们没有关系,虽然我们交了停车费(我交了10元的停车费,10元的电动车充电费,当时只在本子上签

了字,并没有给我相关的发票。我们也有按时交付物业管理费),但是他们的责任就是提供停车的场所,不具

备保管的义务,想要求他们保管的话得另行要求,还说他们提供的仅仅是一种服务罢了,就算业主家里失窃了

他们也负责不到。这下可蒙了,当初在交停车费的时候也没讲明这些,我理所当然的就以为这些都包括在内了

。我就疑惑了,我们交了一定的停车费,物管方到底要尽到哪些责任。这停车费的定义又是什么呢?
    这事情的主要责任方是谁?要谁来负责损失呢?我又该要向谁索要赔偿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linzai……(四川)
提问时间:2010-03-08 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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