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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个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问题

请教一个 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问题 第一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那么在广州这个地方,那么多的 LV造假厂家,生产,销售的LV,或者别的世界仿品都超过了过千万的销售额。那么为什么没有人抓呢? 
应该是属于无期徒刑了。 

这个是属于那种,标明卖假货,而不是(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这样的吗? 
应该如何理解广州假货市场现象 和这个销售伪劣商品罪的问题?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nianon……(北京)
提问时间:2008-11-15 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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