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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能否要求被告交房

原告能否要求被告交房 1998年12月,原告福莱公司与被告方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福莱购买方城50套住房,共8000平方米,总价款1000万元,于2000年12月交房。合同订立以后,福莱便向方城分两期支付了1000万元购房款,但至2000年12月,被告不能交房,原告要求退款,被告数次承诺延期偿还本金,并愿以月息8%向原告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但每次到期,总要求延期。后原告因急需资金,被迫与被告签订《退款协议书》,约定原告福莱公司免除被告方城公司1000万元的利息、10万元本金,并不追究被告的违约责任,条件是被告方城公司必须于2001年12月30日前分三次归还原告购房款本金990万元。《退款协议书》第二条规定了被告归还部分本金的期限,“即2001年6月30日前退购房本金人民币500万元;2001年9月30日前退购房款本金300万元;2001年12约0日前归返余下全部本金190万元”,但直到2001年11月10日,被告仍未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期限清偿任何一笔债务。原告了解被告正在兴建一栋商品房大楼,已经竣工,并早已公开出售,且本地的房价也大幅度上涨,原告便于2001年11月10日在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退款协议书》,要求被告按原购房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远漠晓幸(广西)
提问时间:2012-05-04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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