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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停车场地使用费在此期间电动车停于停车厂被盗,物业该负多少责任?

缴纳停车场地使用费在此期间电动车停于停车厂被盗,物业该负多少责任? 本人于2012年2月15日在物业处缴纳除物业管理费外的停车场地使用费和充电费共计一百三十五元整至2012年5月15日共计三个月。可在4月28日发现骑车丢失,找物业调取监控发现本车早已于4月24日在地下车库被人骑走,并无保安过问!之后找物业协商解决他们却说他没保管义务,不承担责任,也只能由派出所抓到人了,才能处理.他们的说法对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137116……(湖南-长沙)
提问时间:2012-05-03 10:53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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