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服务协议哪个效力大?
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和事业单位人员服务服务协议哪个效力大? 我朋友10年考入某事业单位,成为事业编制人员,于2011年3月和所在单位签了某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其中第七条“聘用合同的解除”中第4款规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试用期内的;(2)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3)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4)依法服兵役的。”第十二条“其他事项”规定“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和调整乙方工作岗位、派乙方参加培训或学习考察等而与乙方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岗位协议书、专项协议书、变更合同书等,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但是,该单位于2011年10月拿出一份服务协议,威胁“要么签协议,要么离职”,逼迫我朋友签,该协议规定“乙方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5年内未经批准不得提出调动和参加其他单位招考”,当时朋友迫于压力签了该协议。
现在他通过了公务员考试,但现在单位拿服务协议设置障碍。
请问该服务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如果有,和聘用合同哪个法律效力大,我朋友可否依据聘用合同规定,不按服务协议执行?
我朋友未获得单位出资的培训和其他任何特殊待遇(如分房或办户口等),工作以来参加的培训只是其他单位组织的带有工作布置性质的会议。服务协议规定的“等”过于含糊,不知可否界定该服务协议缺乏法律效力?现在该单位不会行使解除权的,我朋友能否行使聘用合同中的解除权?
他目前尚未政审,可能暂不符合“被国家机关录取”的条件。而政审所需的档案也在该单位手中,后者完全可以拒绝提供档案,使我朋友无法完成政审,从而不符合所需条件。如果这样,是否只有辞职才可行?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f77415……(河北-廊坊)
提问时间:2012-05-01 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