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丈夫要求与妻子共同抚养孩子,可以不答应吗?
这种情况,你可以拒绝。
你好,建议协商解决。
您好,根据《婚姻法》第36条第3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这是确定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基本法律依据,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具体有如下几种情况:
第一,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第二,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三.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第四,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第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综上所述,当双方对子女的抚养问题无法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基于以上原则和具体情形作出判决,您如果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不希望孩子被轮流抚养,请对照以上规定,找出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并固定证据,因为在法庭上要靠证据说话的。此外,个人认为,对孩子而言,按周轮流抚养的确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相信法院会考虑这一方案的弊端。
最后,我认为协商解决还是最好的途径,这样不伤感情,毕竟即便离婚,日后围绕孩子的问题双方接触是在所难免的,双方融洽也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不论最终由谁抚养,另外一方均享有探望的权利,您如果想争取抚养权的话,应该至少让对方感到探望孩子的权利是有保障的,这样也有利于对方支持您的请求,所以,最好还是能再和您丈夫沟通一下,讲一下由您抚养对孩子更有利的因素并消除他对日后探望不便以及对孩子影响会减少的疑虑,以便协商处理。 我的补充: 2012-04-29 1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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