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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头皮2处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以上可否构成轻伤

头皮2处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以上可否构成轻伤 您好,钝器所致头皮2处创口累计长度有达6厘米以上,但是以单个创口长度算的话没有达到6厘米,不知能否构成轻伤?

我是参考伤情鉴定(轻伤、重伤)标准中的第六条 头皮锐器创口累计长度达8厘米,儿童达6厘米;钝器创口累计长度达6厘米,儿童达4厘米。但是听说最新的伤情鉴定是要求单个创口达到8/6厘米,是这样的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yde2(福建-莆田)
提问时间:2012-04-26 1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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