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协议违约
拆迁安置协议违约 我与开发商及拆迁安置公司签订的《房屋安置协议》中,明确的注明延期交房按每天1000元赔偿,至2010年元月10日已延期70天,理应赔偿70000元。而开发商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第16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拒绝赔偿70000元。说只是少赔一点。我认为我与其签的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应按此条来限制赔偿。而至今已延期100多天,又该如何赔偿?请律师为我详细解答!多谢多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2271518743(江苏-淮安)
提问时间:2010-03-03 15:48